2008年10月15日 星期三

1933年羅斯福新政(The New Deal)

資料來源: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 [The New Deal]

新政第一階段(1933年-1934年)
前期以歷時一百天(1933年3月9日至6月16日)的美國第73屆國會特別會議為其先導﹐這屆會議通過了一系列「反危機」法令﹐其中包括新政的兩大支柱──《國家產業復興法》和《農業調整法》。


新政第二階段(1935年-1936年)
1935~1936年﹐反對和支持新政的鬥爭激化﹐上述兩個主要法令因被美國最高法院先後宣布為違反憲法而被廢止﹐新政於是轉入後期。羅斯福政府相應地通過了一些替代性的法令和其他新法令﹐繼續推行新政﹐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夕。

新政具體內容
主要內容 財政信貸和貨幣政策 目的是防止金融信貸體系的崩潰﹐穩定美國銀行貨幣制度。這方面的基本政策是﹕清理銀行﹐存款保險﹐控制證券發行﹐給金融業發放貸款﹐貨幣貶值﹐黃金國有和收購白銀等。政府對銀行的具體措施有﹕1933年3月5日命令全國銀行「休假」4天﹐以遏止因擠兌而出現的銀行倒閉風潮。3月9日通過《緊急銀行救濟法》﹐再次延長銀行緩付存款期限﹐規定銀行須領取營業執照﹐並由財政部行使對銀行復業的批准權﹐藉以淘汰中小銀行。5月27日通過《聯邦證券法》﹐加強對新發行證券的管理。6月16日批准《格拉斯-史蒂格爾銀行條例》﹐將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分開﹐以抑制銀行利用客戶存款進行證券投機活動﹔公布《銀行存款保險法》(1934)﹐建立聯邦銀行存款保險公司 (FBDIC)﹐由政府對5000美元以下存款(後增至1萬美元以下存款)實行保險﹐力圖恢復存戶對銀行的信任。1935年8月23日公布新的銀行法﹐加強聯邦儲備銀行對會員銀行的管理﹐以及聯邦儲備委員會對各聯邦儲備銀行的監督。此外﹐還通過前任總統H.胡佛(1874~1964)任內設立的復興金融公司對私人銀行發放大量貸款。政府新的貨幣政策包括﹕1933年4月命令禁止囤積黃金和黃金券﹐禁止黃金出口﹐即實際上放棄了金本位制﹔6月5日通過廢除黃金聯合決議﹐進一步取消公私債務中使用黃金支付的條文﹐各項債券可用法幣支付﹔《農業調整法》的混合修正案授權總統實行通貨膨脹﹐1934年1月宣布美元貶值40.94%﹐即把每盎司黃金的法定價格提高到35美元。此外﹐還按高於市價的價格大批收購白銀﹐以增加白銀在全國貨幣儲備中的比重。

調節工業及勞資關係的政策 包括實行強制卡特爾化以求消滅生產過剩﹐承認工人階級某些基本權利以求緩和勞資矛盾﹐舉辦公共工程以縮減失業大軍人數。中心法令是1933年6月16日公布的《國家產業復興法》﹐其執行機構是新建的國家復興署(NRA)。此法規定在各行業中制訂公平競爭法典﹐以確定各行業的生產規模﹑價格水平﹑信貸條件﹑銷售定額和僱傭工人條件等。接受法典的企業可以免除根據反托拉斯法而被起訴﹐其產品則貼上「藍鷹」標誌。全國各行業共制訂出這類法典及補充法典共 700多個。該法又規定﹕工人有權選擇參加並組織工會﹐以及通過自己的代表同資方簽訂集體合同﹔僱主須遵守最高工時(一般每周40小時)﹑最低工資(一般每小時30~40美分)和按規定的條件僱傭工人。還規定成立公共工程署(PWA)﹐在33億美元範圍內興辦各種公共工程﹐吸收失業者以增加就業。1935年 5月﹐最高法院判決《國家產業復興法》違憲﹐國家復興署隨之撤銷。此後﹐羅斯福政府又陸續通過一些替代性的法令﹐以恢復《國家產業復興法》的部分內容﹐主要有﹕1935年8月通過《格菲-斯奈德煙煤穩價法》﹐實際上重新制訂出煤業法規﹔同年7月批准《瓦格納-康納利勞工關係法》﹐保證工會通過自己的代表與資方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1938年6月通過《公平勞動標準法》﹐力求確定每小時40美分最低工資和每周40小時最高工時﹐以及禁止使用16歲以下童工。

延申閱讀:
歐巴馬新政(2009 Obama New Deal?)值得期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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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唉...突然有感而發:
當國家遭遇這麼重大的百業蕭條
人家的總統會真正採取行動
實施一連串壯士斷腕的新政來安定民心
即使不能馬上恢復榮景
但至少可以使人民免於驚慌失措之地
難怪羅斯福被美國人所尊重至今仍緬懷不已

而我們的總統卻只會喊喊口號
要人民"堅定信心"
要相信一定可以走過去....Orz

dora.

Unknown 提到...

唉..在這種60年來金融最嚴峻的年代中.我們的政府把大部份的資源與精神都花在嘴砲與打扁上面.......這樣台股實在.....

匿名 提到...

馬政府深知台灣的發展必須建立在跟中國有穩定和實值的交流及協定保障,所以政策方向都在促進和大陸建立制度性的協商,其實台灣國民所得一直停在15000美元附近十幾年沒大幅成長,其關鍵點就是大陸的發展和我們與大陸的交流,唯有打通這任督二脈,台灣國民所得才能進一步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