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F與歐盟決議1200億歐元救援希臘.這數字等於希臘債務40%.照理講金額大到足以解決任何問題.但市場並不買帳!主要原因就在於這方案長達3年時間.不爽給錢的國家有得是時間依歐盟條約(馬斯垂克條約Maastricht Treaty)104條興訟.而且可能勝訴!條文請看下文.
透過IMF救援,繞得過ECB條款.但104條B款仍有問題.當年這個條款就是為了避免歐元成員國之間經濟與債務差距過大會造成歐元瓦解的風險.1992年芬蘭與英國退出歐元機制,索羅斯大獲全勝.很大的原因就是當時德國與英國經濟冷熱差異太大造成利差擴大.所有成員國對當時的風暴必定印象深刻.
馬斯垂克條約(Maastricht Treaty)第104條:
1.共同體機構或團體、中央政府、地區地方或其他公共權力機構,受公法支配的其他團體或成員國公共事業向ECB或成員國中央銀行(以下稱爲“國家中央銀行”)的透支便利或其他形式的信貸便利將受到禁止。ECB或國家中央銀行對它們的債務證券的直接購買也將受到禁止。
2.第1節不適用於那些公共所有的信貸機構,在儲備供應方面,它們被國家中央銀行和ECB給予與私人信貸機構同等的待遇。
第104條A款:
1.共同體機構或團體、中央政府、地區及地方的或其他當局、受公法支配的其他團體或成員國的公共事業非出於謹慎考慮而採取的介入金融機構的任何特權措施將受到禁止。
2. 理事會應在1994年1月1日之前,依據第189條C款確定的程式制定實施第1節中禁令的定義。
第104條B款:
1.如將損及某一特定專案的合作實施的共同財政擔保,共同體不應爲任何成員國的中央政府、地區及地方的或其他公共機構、由公共法支配的其他團體或公共事業承擔責任和義務。如將損及某一特定專案的合作實施的共同財政擔保,成員國不應爲另一成員國的中央政府、地區及地方的或其他公共機構、由公法支配的其他團體或公共事業承擔責任和義務。
2.如果需要,理事會依據第189條C款的程式,可以制定實施第104條和本條款禁令的定義。
第104條C款:
1.成員國應避免過度的政府赤字。
2.爲了發現嚴重錯誤,委員會應監督成員國的預算狀況和政府債務總額的發展,特別是應按照下述兩個標準檢查預算紀律的遵守情況。
(A)計劃的或實際的政府赤字對國內生産總值的比率是否超過參考值。除非:
——或者該比率已大幅且持續下降並達到與參考值接近的水平;
——或者對參考值的超出只是例外的和暫時的並且該比率仍接近於參考值。
(B)政府債務對國內生産總值的比率是否超出參考值,除非該比率正在顯著減小和以令人滿意的速度接近參考值。
參考值在本條約附件的超額赤字程式議定書中予以詳細說明。
3.如果某一成員國沒有滿足這兩個標準或其中之一的要求,委員會應準備一份報告。委員會的報告還應考慮政府赤字是否超過政府的投資開支並考慮所有其他相關因素,包括成員國的中期經濟和預算狀況。
如果雖然滿足了標準的要求,但認爲某一成員國有赤字過大的危險,委員會也可以準備一份報告。
4.遵照第109條第3款建立的委員會應對委員會的報告提出看法。
5.如果委員會認爲某一成員國存在和可能産生過度的赤字,它應向理事會表明看法。
6.理事會應經委員會建議以特定多數同意,並在考慮有關成員國可能希望作出的任何說明以後,全面評估決定是否存在過大的赤字。
7.在依據第6項已確定存在過度的赤字情況下,理事會應以在指定期限內結束那種狀況爲目的,向有關成員國提出建議。(依據除第8項規定的以外,不應公開這些建議。)
8.如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對理事會的建議作出有效的行動,理事會可以將建議公開。
9.如果某成員國堅持不執行理事會的建議,理事會可以作出決定指示該成員國在指定的時限內採取理事會認爲是改善情況所必需的赤字削減措施。
在這種情況下,理事會可以要求有關成員國按照特定時間表提交報告,以便檢查該成員國的調整工作。
10.在本條約第1至第9節的框架內,不得運用第169條和第170條確定的起訴權力。
11.一旦某個成員國沒有執行依照第9項作出的決定,理事會可以決定實施,或根據具體情況強化下述措施的一個或多個。
——要求有關成員國在發行債券和證券前公佈將由理事會確定的額外的資訊;
——請歐洲投資銀行重新考慮其對有關成員國的借貸政策;
——要求有關成員國向共同體提交適當規模的無息存款,直至理事會認爲過度的赤字已得到糾正;
——徵收適當的罰款。
理事會主席應將其所作出的決定告知歐洲議會。
12.在理事會認爲有關成員國過度的赤字已得到糾正時,理事會應撤消依照第6項至第9項和第11項所作出的全部或部分決定。如果理事會事先已公開建議,則在依照第8項作出的決定被取消後,應立即公開聲明有關成員國過度的赤字已不復存在。
13.在作出第7節至第9節、第11節和第12節中所提到的決定時,理事會應依據第148條B款確定的成員國加權票數(不包括有關成員國代表投票數)的2/3多數,對委員會的建議作出表決。
14.本條約附錄中關於過度赤字程式的議定書陳述了實施本條文所述程式的其他規定。
理事會應經委員會的提議並同歐洲議會和ECB協商之後,以一致同意採納適當的條款以取代所述議定書。
除本節的其他條款另有規定的外,理事會應在1994年1月1日以前,經委員會提議並同歐洲議會協商之後,以特定多數表決制定所述議定書條款的實施的詳細規則和定義。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